P2P低门槛是否合规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428 发布时间:2016-06-22 10:12:13

从事P2P行业的中介都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着有价值的服务,在我们看来,最为核心的服务,在于信用甄别。在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取借款人信息,或者需要以较高成本获取信息的情况下,额度较小的贷款几乎不具有商业上的可持续性。日前,证监会查处一家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交易平台。并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证监会3月18日消息称,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叫停了P2P“私募拆分”,再度引发了信托业对互联网低门槛信托产品销售问题的关注。

投资门槛100万元的信托产品“降门槛”到万元、千元级别,早已有之。

P2P平台最为核心的竞争能力在于对于信息的甄别和风险的评价,这意味其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经历至关重要。此外,在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还应该关注P2P平台在限制自身道德风险方面的制度。早在2014年4月,首家尝试将信托与P2P融合在一起的“信托100”上线百元“团购信托”,随后中国信托业协会声明称:“信托100”网站违反了《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虽然看上去有无数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求贷无门,也有无数白领为了没有理财渠道而烦恼可是以下几点足以使我们明白,运营一个P2P平台的门槛相当之高。“团购”信托被禁后,市场出现了以信托产品增信、收益权拆分等多种方式降低投资门槛的产品,而这些方式是否违规,目前意见不一。

这就导致了从网上低成本获取客户非常困难,也导致了用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直接影响下一个困难 – 风控。“整体来看,互联网平台上分拆销售信托产品的现象还是比较少的,只是个别现象、产品和行为。”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称。

“银监会态度很明确,信托受益权是一直不让拆分的。”北京一位从事信托相关业务律师称,信托受益权就是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除了财产性权利(即所谓“收益权”)外还有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

至于国内 P2P 借贷市场的发展潜力,我认为是非常光明的。虽然上面说的许多门槛必须克服。保险资管产品也不能拆分,而且“保险资管只能卖给私募,不能卖个人,拆分没套利空间”。

第三方理财降信托投资门槛 创新?打擦边球?

目前我国P2P行业乱象不不仅仅如此,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无论从借款人角度,还是从业务模式来看,P2P行业亟待重新定义,不能撘边互联网做一些金融业务就称自己是P2P公司,这对于行业的规范,未来的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增加了难度。3月18日,证监会查处一家违规操作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的交易平台。通报对该业务被描述为:“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证监会称,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精神或互联网思维,但是本质还是金融,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应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争议之处在于“收益权”,还是“受益权”。

“信托也具有私募性质,但信托归银监会管,银监会态度很明确一直不允许进行受益权拆分。”

但实际上,受益权拆分还有很多变向的做法。

在国内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第三方准金融机构是规避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风险,这就要求在选择准金融机构时,除了要有严格的筛选条件外,还必须时刻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早在2014年就已出现低门槛的信托产品。

此后,市场团购信托模式已经少见。但新的“降门槛”方式应运而生,包括收益权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等模式。多以第三方理财平台产品为主。同时,风险控制不仅需要贯穿于贷前管理,同样也要在贷后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并核查合作机构的准金融机构反担保物等的落实情况,对担保公司及借款人主体设定风险对冲措施,来抵御合作机构及借款人信用风险。

他们以信托作为基础资产的行为合法合规,投资者买的是信托的收益权,不是信托受益权。

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字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应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可明确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最低注册限额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务必为实缴货币资本,防止"空手套白狼"行为。

“它也不是公司名字中含有信托,而是所建立互联网平台的名称,与规定有区别,有点‘擦边’的意思。”

信托收益权拆分模式处模糊地带 合规性争议不一

“在降低信托门槛的过程中,有集资买信托、委托理财,收益权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模式。”某互联网平台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避免跑路情况发生,出资人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能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另外,对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P2P公司也应规范、限定。

由于采取的交易结构不同,导致有的形式违规,有的不触犯当前明文规定。

银监会“99号文”规定,“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也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信托参与信托计划”。

P2P平台都通过准备金给与投资者不同程度的本金保障计划,并引入合作担保机构或者抵押品加以保障。而不同的P2P理财平台,根据平台各自的收益的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起投门槛。北京一位从事信托相关业务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规定中要求委托人不得汇集他人资金,同时要求违规者要承担义务,但是违规的责任和法律后果,目前没有看到明确规定。

汇集资金购买信托,属于违规;但收益权拆分模式,处于模糊地带。

如果我们的监管还没有强大到能及时识别风险、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如果还不能产生使P2P平台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慑力,那么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将风险关口前移显然是理性的选择。“银监会态度很明确,信托受益权是一直不让拆分的。”该律师称,信托受益权就是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除了财产性权利(“收益权”)外还有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而现在有人把受益权当中的财产性权利(收益权)单独拆出来,“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给受益权中的收益权进行细分,所以我觉得是打了擦边球。”

银监会对于信托的定位是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这个角度来说,不管哪种模式想绕开这个规定,实际上都是把风险从高风险承受人群扩散到大众,是不合规的。

无论是P2P网贷行业自身行业净化的需要,还是从规范市场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P2P网贷行业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是建立健全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基础,是监管规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旦成立以后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的。”邢成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但经过一些交易结构设计或风险隔离的手法整合到其他理财产品平台后再降低门槛就很难说得清了。

信托产品是否可以在风险和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门槛;在信托登记公司成立后,转让过程中是否可以适当拆分;是否可以通过P2P平台面对更广泛的投资人,在当前互联网+大趋势下,“这些应该都是动态的,我觉得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