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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合规不一定就真的安全

作者:小微时贷 点击量:343 发布时间:2016-09-08 16:03:21


类似的风险还有很多,这些都需要由投资人自己来买单。有如下原因:

  一、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这就意味了在平台不存在合规性风险、经营性风险、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只要平台对借款人尽责调查,借款人在借款的时间节点不存在爆发风险的可能性,那之后发生的风险,需要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监管新政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信息中介就意味着平台只是一个第三方机构,原则上它的责任只是在保证自身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确保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并真实、完整、准确的向投资人披露。这里的确保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是指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保证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比如说,平台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证原件,以便与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核对,但由于借款人伪造证件,致使平台判断失误,那这种情况不能算是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这是受信息共享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结果,平台是可以免责的。

  另外,中介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只是一个居间人的地位,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和投资人签订债务合同的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说,借款人以增加新项目,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平台申请借款50万,借款人拿到钱后,回头老板拿着钱给小三买了套房,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这能说平台的责任吗?毕竟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不是借款人他妈。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资产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这一条除了在提醒投资人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外,也是在警醒投资人,网贷本身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所以,网贷和其他非保本类金融产品一样具有较高风险,从来没听说过炒股赔了钱会去找交易所的,网贷也是这个道理。

  说了这么多就想说一点,无论多么严格、苛刻的监管政策都只是对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投资人避免风险的根本措施还是自身风险辨识能力的提升,不要把对政府的信赖置换成对平台的认可,钱还是自己的,不要被监管迷了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