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其中提到的12个月整改期应当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而并非主流解读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
另外,第四十条即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做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有关法律未做处罚规定但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弹性处理,提出整改,并且整改期不能超过12个月。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这12个月期限并不是针对行业,并且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决定,“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