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出借人用户名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投标金额借款期限年利率借款开始日借款截止日投标本息
         

还款日期每期还款金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职业:


乙方月收入:


借款用途:


小微时贷系统用户名: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丙方(居间人):福建小微时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运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江路万达广场5A写字楼5楼

丙方联系电话:400-186-9996


账户资金存管方:江西银行


乙方现通过丙方提供的"小微时贷"网站(https://www.xwsd.com/,以下称网站)向甲方(投资人)进行借款。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1条 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本《借款合同》及本网站公布的各规则、公告、办法等文本以及各方网签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1.2 出借人、借款人:指本合同列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和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第2条 总则

2.1 乙、甲双方均认可丙方提供的网站,双方通过网站达成意愿,认可并遵守网站的经营模式及相关交易规则;乙、甲双方一致同意并委托丙方通过网站提供本次借款所涉及的各类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委托丙方行使催收催讨、监督借款的使用等权利。同时,乙、甲双方同意并委托账户资金存管方对借款款项进行划付、结算。

2.2 甲方应通过网站向丙方提供委托事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信息、文件、凭证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2.3 乙方保证还款的资金均来自合法的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具有稳定还款能力。


第3条 借款金额、用途、划付

3.1 借款金额即甲方投标时的金额、借款用途即乙方发标时公布的借款用途,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本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3.1 甲方委托并授权账户资金存管方将借款款项从其电子账户中划付到乙方的电子账户。划付款项后,即视为该借款款项已借出。


第4条 借款期限和利率

4.1借款期限即乙方发标时公布的借款期限。若有时间出入,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借款天数按算头不算尾的方式计算。借款到期,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向甲方偿还借款。

4.2借款利息即乙方发标时公布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以乙方在"江西银行"开立的电子账户中收到借款款项之日起计算。


第5条 费用

借款过程中若涉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评估、公证/见证、抵押/质押登记、保险、担保及债务催收催讨支出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6条 还款

6.1当事人约定乙方依照以下方式还本付息:

6.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6.1.2 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6.1.3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发标时公布的借款还款方式。

6.1乙方应于约定的借款到期日时,将应还借款本息委托"江西银行"从乙方的电子账户中划入甲方的电子账户。乙方同意并委托"江西银行"直接从乙方的电子账户中扣划相应的还款款项到甲方的电子账户中。乙方应于约定的借款到期日或(和)支付利息日前在"江西银行"电子账户中足额存入(充值)借款本金及利息。从乙方电子账户中划扣的款项按以下顺序依次归还:

6.2.1 应付的居间服务费等服务费用;

6.2.2如有违约或逾期,应付0.06%/日的逾期费用;

6.2.3借款利息;

6.2.4借款本金;

6.2.5借款的最高本息期限为5年,最高本息债务总负担金额为本金的200%.

6.2.6若违约费用,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与《居间服务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均以此份《借款合同》为准。

划扣款项不足归还上述项目的,则按上述顺序依次抵偿权利人,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归还,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7条 担保条款

7.1乙方提供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担保:

7.1.1 担保人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1.2 抵押(乙方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

7.1.3 动产质押(乙方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担保)。

7.2担保方式即乙方发标时公布的借款担保方式。

7.3动产质押时,质押动产(如车辆等)在丙方处存放,丙方有权对质押动产进行经营管理。在质押期间,若是由于动产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免除丙方赔偿责任。质押动产的保险,由乙方或者第三人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乙方或者第三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担保前未将该财产转让、设置担保及未涉及任何经济纠纷,未被司法冻结等。

7.4担保涉及第三人的,应经丙方书面同意或通过丙方平台进行担保,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8条 借款的监督使用

8.1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合法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保证不得将本借款用于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

8.2丙方有权监督检查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报告借款的使用情况。


第9条 借款人违约情形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乙方违约:

9.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9.2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9.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9.4未经丙方同意,乙方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有其他行为,足以影响抵押权或质押权利行使的;(针对车贷客户)

9.5乙方未依照甲方及丙方的要求办妥相关抵押/质押及其他手续的;(针对车贷客户)

9.6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第10条 借款人违约处理

当乙方有第9条所列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及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0.1依照"小微时贷"网站的规则对乙方采取催收措施;

10.2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2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9.4条;或其他因乙方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借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10.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甲方或丙方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调查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第11条 借款人禁止性行为

11.1借款人应实名注册,不得借用别人资料注册;

11.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11.3借款人应提供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11.4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市场等其他目的;

11.5借款人在申请借贷时以及借贷债务完全清偿之前,须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11.6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1.7借款人不得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11.8借款人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11.9在“小微时贷”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11.10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1.11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11.12禁止对抵押车辆进行二押行为。(针对车贷客户)


第12条风险提示及违约后果

12.1借款人知晓平台作为依法成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12.2借款人知晓平台主要为借款人(即贷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不设立资金池,不进行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3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12.4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12.5借款人在申请借贷时以及借贷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必须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持续地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12.6借款人需谨记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不能对同一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等方式在多家平台重复借款;

12.7借款人需诚实守信,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避免产生罚息和其它逾期成本;

12.8借款人应知晓网络借贷业务正被纳入征信系统,违约行为将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12.9借款人勿随意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代为还款,应打入签约银行卡;

12.10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是不能出省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出省的,要提前向出借人进行出省报备,如果未提前报备的,每天会收取滞纳金。


第13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其他义务

13.1为维护网站正常的经营秩序,创造良好的网站交易环境,乙方和甲方通过网站从事活动时,同意遵守如下义务:

13.1.1不得在网站虚假注册,向网站提供虚假的个人注册信息和资料;

13.1.2不得借助网站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网站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和其他洗钱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若有发现,丙方有权向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3.1.3不得违反网站公布的各项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

13.1.4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和甲方不得擅自就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及其

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条款另行签署相关的协议或对合同进行变动;

13.1.5未经丙方同意或通过丙方平台,甲方不得擅自转让债权;乙方也不得擅自转移债务;

13.1.6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离开网站及"江西银行"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向甲方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离开网站及"江西银行"直接或通过第三人收取甲方偿还的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13.1.7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免除债务,不得行使抵销权。

13.2甲方或乙方存在上述行为的,造成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乙双方串通、合谋从事上述行为,导致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或乙方自身权利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丙方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一方的委托进行调解或进行催讨等。

13.3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14条 居间人及账户资金存管方的权利

14.1甲方通过丙方网站确认投标并向"江西银行"支付投标资金后,"江西银行"将冻结该投标资金至投标结束,甲方不得将资金撤回。甲方可将未投标成功的资金在"江西银行"解除冻结后用于其他投标。投标行为视为甲方的出借承诺,无论甲方是选择性的投标还是委托系统自动投标,甲方均无权撤销或者收回投标或者减少投标资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丙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可能造成丙方损失的范围内冻结甲方"江西银行"电子账户内资金。

14.2丙方为追究甲方违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均由甲方承担。

14.3当乙方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网站公布的规则,针对违约的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14.3.1有权对乙方或甲方注册的网络账户采取部分网络权限限制;

14.3.2 在上述行为可能造成丙方损失的范围内冻结"江西银行"电子账户内的资金; 14.3.3 对逾期乙方,有权通过网站发布逾期信息和催收公告;

14.3.4暂停对违约人的借款资格或投资资格,直至作销户处理;

14.3.5依照网站公布的规则进行其他处理行为。

14.4乙方、甲方双方同意丙方有权代甲方在必要时对乙方进行其所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发律师函。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诉讼,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提起诉讼和执行,待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后,由丙方支付给甲方;甲乙丙三方对该委托事项不持异议。甲方在此确认明确委托丙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丙方可以将此工作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乙方对前述委托的提醒、催收事项已明确知晓并应积极配合。

14.5非因丙方或账户资金存管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交易双方损失的,丙方、账户资金存管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丙方从事上述通知、催告等行为,仅是协助甲方敦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不代表丙方对该借款本息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追收责任。


第15条 居间费用

甲方通过丙方网站完成出借行为的,应向丙方支付如下费用:

15.1VIP会员年费:120元/年。(推广期内不收取该费用,推广期截止日以公告为准。)

15.2居间服务费:丙方促成甲方与乙方签署《借款合同》的,甲方须在收到该乙方偿还的借款利息(包括 利息、逾期 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基于借款合同的所有收益)或收到偿还的本金时,向丙方支付该期利息收入的1%~10%作为 居间服务费,甲方同意该居间服务费直接由丙方从甲方的电子账户中扣收。(详见平台“资费标准”)

15.3邮寄费用:甲方申请丙方邮寄纸质文件资料的费用,如邮寄居间服务协议、账单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5.4充值与提现费用:充值与提现具体服务细节和收费标准由丙方合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定并执行,丙方将在网站相关位置予以公告,甲方同意直接由丙方代收。(详见平台“资费标准”)

15.5借款管理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丙方支付借款管理费用。(详见平台“资费标准”)

15.6各项费用的调整,以公告的"资费标准"为准,并对调整后发生的借款发生效力。

15.7丙方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丙方的受托事务即完成,非因丙方原因解除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仍应依上述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等上述各项费用。

15.8甲方在资金出借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16条 合同的生效

借款过程中若涉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评估、公证/见证、抵押/质押登记、保险、担保及债务催收催讨支出的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17条 其他条款

17.1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甲方、乙方通过丙方网站借出、借入款项,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条款,丙方将借款款项划付至乙方电子账户后,本网站将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借款合同双方在电子账户相关栏目中可查阅该电子合同,合同编号、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内容以借款招投标中确定的内容为准。电子合同文本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电子合同与当事人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丙方通过网站站内信、注册网站用户(甲方、乙方)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向甲方及乙方发送通知、告知、相关法律文书等,即视为已送达。如甲方或乙方变更上述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17.3甲方及乙方应当保守丙方及账户资金存管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17.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甲方、乙方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丙方:本人、本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的变更。若因任何一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该方承担。就甲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小微时贷"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小微时贷"有权为本合同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乙方同意:若未按期还款还息,丙方、甲方有权披露其信息。

17.5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网站公布的规则为准。

17.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7甲、乙、丙三方均确认以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络邮箱,作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合同补充协议中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自变更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确认,否则按原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送达。